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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得不远”实属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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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得不远”实属借口
□石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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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去年年底因酒驾被查,检察院要求判刑2个月。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判决免刑,检察院未就此作出任何表示。莫王松则声称自己才开了100米就被查,属于“犯罪未遂”。(6月15日央视)

  按照法律规定,驾驶人驾车时血液酒精浓度在80mg/100ml以上者即为醉驾。莫王松酒驾被查时,酒精测试水平已达176.3mg/100ml,血液酒精浓度已是醉驾标准的2倍多,违法是确定无疑的。对于这样确定无疑的违法行为,法院竟以“开得不远、情节轻微”为由判决免刑,实在让人惊诧莫名。

  当事人莫王松承认“醉驾是事实”,但声称自己才开了100米,属于“犯罪未遂”。笔者不是法律工作者,不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进行辨析,这里只问三个问题:莫王松开车了没有?开了!开车时喝酒了没有?喝了!血液检测达到醉驾标准了没有?到了!这明明白白已经购成违法的行为,何来“犯罪未遂”之说?难道非要撞死人才叫“犯罪已遂”?

  醉驾之所以入刑,就是为了严厉打击醉驾者自身存在的违法故意,只要发生醉驾都应依法予以惩处。这里要惩处的,不仅是醉驾造成的后果,更是驾驶者对于法律的明知故犯。换言之,只要发生了醉驾就该入刑。醉驾开得远不远、后果严不严重,只能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却不能作为入刑与否的标准,更不能成为免刑的理由。

  醉驾入刑以来,国内查处酒驾行为的力度日益加大。很多酒驾者也都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但依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当地法院把“醉驾距离不远、情节轻微”作为免刑理由,不仅显得苍白无力,而且有违法律公平,让人难以信服。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一旦正式生效,势必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莫王松作为公职人员,本应率先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明明已经违法醉驾,却声称自己“犯罪未遂”,本身就说明莫某毫无法律意识。对这样的官员,更应依法予以严惩,避免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否则,官员醉驾可以免刑,百姓醉驾该不该免?只要醉驾“开得不远、情节不重”,是否都能成为免刑的理由?各地法律机关是否都应该参照执行?

  一项法律规定的出台,必须保持基本的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得到最有效的执行。莫王松醉驾免刑看似个案,其实却关乎交通法规今后的处罚标准和执行尺度,绝不能有丝毫轻视。

  为了公众的交通安全,必须做到违法必究,“开得不远”这类荒唐的借口绝不应有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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