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贷款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贷款贴息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配偶。
第四条 贷款贴息条件。贴息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在本市无其他自主产权的房屋。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所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无恶意违约记录;
(四)被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列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或者被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贴息额度
第五条 贷款贴息的计发标准:借款人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50%计发;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单笔当年贷款最高贴息限额为4000元。
第四章 贴息申请材料
第六条 借款人在向市中心和县市区管理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或者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证明;
(五)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存折、卡;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留存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第五章 贴息办理程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个人申报、集中审核、公示、发放等流程,每年10月1日至31日为贴息申报月,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向市中心和县市区管理部申报(超过10月31日申请的,当年不再受理);
(二)集中审核。市中心和各县市区管理部初审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贷款贴息材料逐项调查、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出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批表,然后集中报市中心审批;
(三)公示。经过审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市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心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四)贴息发放。市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贷款贴息资金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第六章 其他
第八条 对获得贷款贴息的家庭,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留存申请资料、相关调查、审批和发放凭证等原材料,由市中心档案科统一保管。
第九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市中心负责查实并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