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 玲
每年的7月1日是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度的开始。连日来,不少市民致电党报热线咨询,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是多少?能够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是什么?昨日,记者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进行了采访,给市民找到了详细的政策解答。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人员,但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或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两种缴费标准 可自愿选择
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基础管理科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2%或8%(两种缴费比例享受政策不同,可自愿选择)统一调整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9%或9%。
据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其中,个人账户划账比例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在职人员45岁以下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1%、45岁以上(含45岁)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5%划拨,退休人员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7%的比例划拨。
缴费比例及缴费数额
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度焦作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76元,月均工资为2531元。据此,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531元。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9%或9%,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124.02元或227.79元。
慎重选择缴费比例
据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选定后,一般不应再作变更。如原来选择按月平均工资4.2%(2012年7月1日改为4.9%)的比例缴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一段时间后,本人重新申请按月平均工资8%(2012年7月1日改为9%)比例缴费,则须按申请时应缴费金额补足以前按8%(2012年7月1日改为9%)比例少缴的部分;办理退休手续以后,不得变更补办。
欠缴费用不能超过180天
按照国家、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80天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该如何享受医保待遇?据了解,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180天以内的,补齐欠缴金额及滞纳金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180天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