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曾明
“我根本就没有在什么借款合同上签过名啊!” 2012年5月15日,家住修武县的李女士高高兴兴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准备领取保险分红,谁知道,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不但分不了红,还要向该公司再缴纳4万元借款。一头雾水的她百思不得其解,只得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2002年3月,李女士到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年缴3万多元的保单,保险费及相关手续她都交给了该保险公司的马某。2008年4月,马某私自拿着李女士的保单到该公司办理了抵押借款3万元,为自己办理了临时保单缴纳保费。得知同在一个公司且平时关系不错的李某急于给自己的孩子缴保险费,却苦于钱不够,马某便和李某又用李女士的保单从该公司抵押借款1万元。今年5月,修武县人民法院对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无独有偶,李某、孙某用租来的设备,欺骗工商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成立了混凝土有限公司。此后,李某以混凝土公司做抵押与闫某签订协议,闫某将价值40万元的车转让给李某,约定李某以同等价格的商砼供应给闫某的工地,但李某一直未供应商砼。近日,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孙某。
上述案件,虚假抵押、骗取他人钱财是其共同的特点,给相关的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始作俑者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有关专家指出,抵押财物、有价凭证获取他人的资金是商业活动的一种有效的融资形式,有利于出资方控制风险,减少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融资行为越来越频繁,其抵押品、融资额度越来越大,一旦出现风险,其损失也是很大的。为此,银行方面的专家提醒大家:抵押物各种各样,千差万别,关键是真实有效,物有所值,产权明晰,法律关系明确。签订抵押融资合同前一定要委托专业部门对抵押物的价值、产权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司法文书进行公证,对于抵押物品要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要切实防范虚假抵押、无效抵押,对于产权不清晰、存在矛盾纠纷、来路不明、违法违禁品千万不能用于抵押,以免上当受骗,被人诈骗。对于居民而言,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各种有价证券、证件、贵重物品,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保管,对于他人、即使亲朋好友的抵押请求也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