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海峰) 家住市区的王某以能够帮助他人炒股挣钱,并需缴纳一定的会费为由,伙同他人骗取钱财26.54万元。6月20日,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万元。
2011年4月,在福州某财经公司上班的王某,在老板陈某(已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与张某(已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以能帮忙炒股挣钱需缴会员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88万元。后王某又伙同陈某、张某以谎称能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23.66万元。至2011年6月,王某与同伙共诈骗他人26.54万元。案发后,王某将赃款26.54万元全部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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