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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仲裁委受理的王洪昌与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区劳人仲案字[2012]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