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艳丽、卫超)7月17日,修武县法院对一起伪造公章贷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4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私刻县某景区管理局印章,伪造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在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将3万元赃款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某景区管理局单位名义,伪造该局印章出具证明办理贷款手续,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还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