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郑莹莹、李鹏)年过五旬的辛某和焦某,在分别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后,经人介绍走到了一起。但在婚后几年的家庭生活,辛某发现再婚并不如自己当初所想,二人经常发生争执,矛盾不断,故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焦某离婚。近日,中站区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二人离婚。
2003年9月29日,辛某与焦某办理结婚手续,婚后感情一般。而到了2007年8月20日,辛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焦某离婚。经调解,辛某于2007年10月18日撤诉。从2010年开始双方分居,当年5月11日,辛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却因焦某有病,不得不在当年8月9日再次撤诉。后来,辛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焦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一般,原告从2007年开始三次起诉离婚,且原、被告分居已近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支持。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辛某、焦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