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11月,山阳区法院作出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农资款的调解协议,但王某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今年5月份,该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王某终于兑现1万元案件款……而此案只是该院遵循“四必须”原则、力促和解执行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该院在具体适用执行和解时遵循了“四必须”原则:一是审查执行和解的主体必须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二是审查执行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三是审查执行和解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执行和解无效;四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提交法院,否则将不能产生执行和解的一系列程序效力和实体效力。今年上半年,该院和解执行案件10起,双方满意率达100%。 (刘翠萍 赵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