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罗先生来电咨询:某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李某必须按酒店要求进行装修,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修费。李某接到该装修工程后,找来我和周某等人进行装修,李某每天支付每人工资80元。今年5月6日,我在切割硅酸盐板过程中,右眼被异物击伤,一直住院治疗至今。请问,在此次事故中,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刘军(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则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就这两种合同而言,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这两种关系在实践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是不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李某和大酒店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李某和罗先生之间则不然,罗先生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李某的控制和支配,双方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应对罗先生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