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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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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7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挪用公款37万元
被判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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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张小涛) 为了经营煤炭生意,身为水库管理处主任的张某,竟私自挪用水库工程款37万元。因其有自首退赃情节,7月18日,张某被中站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11年年初,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市某水库管理处主任、兼任市某养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单位会计庞某、出纳王某(二人另案处理)挪用本单位工程款37万元,用于经营煤炭生意。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被双规时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退还了该款。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本单位利息损失1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向纪检部门主动、如实供述自己尚不被相关部门掌握的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出赃款,并主动赔偿本单位利息损失14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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