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就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振凯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涉及面最广的一次,也是最为系统的一次调整。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的:一是当前国内和国际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外贸出口增幅明显放缓,出口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在不断积累和发展;二是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不便于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对出口企业的掌握。因此,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为出口企业营造了宽松的环境,对于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在服务出口企业、支持外贸出口方面主要出台了哪些规定?
答: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充分吸取了广大出口企业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在规范退税申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为出口企业营造宽松环境方面出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延长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次年的4月30日,申报期延长至最长470天;二是扩大了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范围,将生产企业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等7类货物纳入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解决了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三是将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等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减轻了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四是取消了原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五是规范和简化了部分出口免税管理程序,取消了原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核销程序,将其免税程序简化为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出口单证留存企业备查,减轻了企业负担。
问: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在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方面主要出台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出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范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程序,明确了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二是调整了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三是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规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同时增加了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的规定;四是针对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问:市国税局为贯彻落实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近期准备开展哪些工作?
答: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时间紧迫,涉及面广,将对我市今后一段时期的外贸出口产生深刻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好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市国税局举办了出口退税新政策系列培训班,对全市出口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培训,并免费为全市出口企业发放培训资料。除此之外,市国税局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重视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在我市正确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研究新政策框架内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措施,主动征求出口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全力服务我市对外贸易发展。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