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办理年检手续并接受行政处罚,对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本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年检企业名单见我局公告栏)
特此公告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