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任建设、和英丽、杜新菊) 日前,笔者从县财政部门了解到,我县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工作已全面完成。
为进一步落实对离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的要求,县财政自7月1日起,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护理费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2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1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