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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为职工支起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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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8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伤保险,
为职工支起社会保障网

本报记者 张 冬 殷爱萍 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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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破灭
  顾培利 作
 
   

  本期聚焦

事实点击:我市某企业一工人在工作期间从高层建筑物上掉下来,造成高位截瘫。由于用工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近300万元的医疗费全部由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广大职工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人和农民工构建起了安全保障网,如果用工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费用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网友反映: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已一年半了,我市网民对新《工伤保险条例》也有了初步认识和了解,诸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按照新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和视同工伤是怎么界定的?哪些情况应视同为工伤?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家属需要支付护理费吗?申请工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工伤有没有时间限制等诸多问题,网友了解得还不够。为此,记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医保中心有关部门,了解新条例在我市实施以来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有什么难点?并就网民们关心的工伤保险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网友杂谈

网友【北回归线】: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呢?

  市人社局医保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网友【在路上】:我在办公室突犯高血压,晕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目前已无大碍。我这算不算是工伤?哪些情况可视同为工伤?

  市人社局医保科:这种情况不是工伤。在工作中因疾病受伤的不能算是工伤。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此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网友【仗剑走天涯】: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市人社局医保科:职工符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网友【圣骑士】: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市人社局医保科: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网友【悠然山】:发生工伤事故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如何认定工伤呢?

  市人社局医保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网友【欧箭】:我办了一家货运公司,所聘用的一名司机最近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我想走工伤程序,该赔多少赔多少,但不知道申报工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市人社局医保科:申报工伤须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网友【麦田守望者】:我在单位加工零件时不小心手指压伤,可不知什么原因,快半年了,单位迟迟不给我报工伤,请问申报工伤有没有时间限制?

  市人社局医保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网友【蓝色海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市医保中心:包括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网友【菩提树下】: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市医保中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网友【清茶】: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医保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记者连线

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新突破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医保中心严格贯彻落实新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实例说教,强化职工维权意识,稳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和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同时,继续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待遇支付政策的落实,解决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加强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基础工作。2011年,全市工伤参保274765人,其中农民工参保68900人,征缴基金4738万元。今年,我市工伤保险承接上年度良好发展势头,参保扩面继续全面、快速推进,整体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截至目前,全市工伤参保290540人,征缴基金2300万元,占全年应征任务的52%。

  为了进一步扩大新条例的社会影响,近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和市医保中心工伤科,组织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和企业,集中宣传新条例。各县市区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在人流集中的广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就《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大张旗鼓地宣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四城区联合在焦作火车站广场设立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在集中宣传活动当天,全市共接受群众咨询6000余人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5000余份,悬挂标语横幅78条,各种媒体宣传稿件14篇,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扩大了条例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各类单位的参保意识,新条例已深入人心。

  

相关链接

  我市调整伤残津贴

  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

  “根据省厅文件规定,今年我市将大幅度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面调整提高,调整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我市去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伤残津贴分别上调250元、240元、230元、220元、200元、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上调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上调85元(孤寡老人和孤儿为11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上调140元、110元、85元。

  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最低待遇标准线的,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自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0元、900元、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此外,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按照规定,今年8月底前,增加的待遇将发到相关人员手中。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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