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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焦作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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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焦作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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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9月13日政协焦作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1日政协焦作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1年8月13日政协焦作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18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5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焦作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订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作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八)组织优秀提案和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和表彰;

  (九)协助作好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公开化;

  (十)开展提案工作的学习研究,制定提案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十一)加强与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焦作军分区政治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省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驻焦全国政协委员及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以及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提案的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视察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照提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超出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提案交办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审查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于不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

  中共焦作市委所属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驻焦部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焦作军分区政治部。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五)提案委员会要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商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办理工作有序开展。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有异议的,提案委员会要分析研究,视具体情况建议承办单位进一步沟通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视情况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评选产生,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办理。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与委员业务相关的重点提案督办工作;也可将重点提案督办与本专门委员会调研、视察活动结合起来,吸收提案者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视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选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市政协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格式规范,案由明确,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具有前瞻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部门工作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认真作好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面商率高、落实率高;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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