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挂靠我单位的车辆:豫H25839、豫H36368、豫H50868、豫H21820、豫H21819、豫H21821、豫H21073、豫H21074、豫H21072,由于超期未检验或已到报废期,请上述挂靠人于2012年8月30日前到公路局材料设备科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我单位将协同市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强制注销,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挂靠人全部无条件承担。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