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张先生
问题陈述: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2年,与该公司最新签订的合同时间是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近日,公司在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我的情况下,就要解雇我,我应该获得补偿是多少?公司解雇我违反劳动合同吗?
行动记者:麻 酩
行动结果:针对张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说,如果公司经济效益不行,引起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既然没通知张先生,就要支付1个月工资为代通金,外加支付张先生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在张先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者劳动纪律前提下,仅仅是一时效益不好就要辞退员工,则属于违法辞退,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张先生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