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被害人李某欠被告人张某2.4万元,张某多次讨要未果。2009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杨某、苏某、郭某、赵某、魏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害人李某工作的工地,找其索要欠款。在李某拒绝支付后,6人将李某强拉至一辆面包车上,带至黄河边对其进行恐吓。张某、杨某用胳膊肘对李某的胸部进行击打,强迫李某写下2.4万元的欠条。当日23时许,几人又将李某带至一招待所。4月11日18时许,6人收到李某家属汇到银行卡的现金2.4万元后将李某释放。至此,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0小时。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苏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析案】 本案是一起因索要欠款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刑事案件。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纠纷也随之增多。在遇到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如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到法院打官司不仅胜负难以预料,而且时间漫长,即使最后胜诉,也有可能执行不了。于是采取非法手段,即不还钱就扣人,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刑律。
孙志强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张某在别人欠其钱的情况下,本应通过合法手段解决,但其却纠集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自由,虽然达到了要钱的目的,但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为避免和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的法律惩罚,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执行效率,满足当事人希望尽快、公正解决纠纷的愿望,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