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2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为2007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2008年4月18日1时许,龙某、靳某等人在某医院附近聚众斗殴,致1人死亡、1人轻伤。龙某、靳某犯罪后于当天逃至被告人张某家,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张某明知龙某和靳某犯罪后前来躲避,仍为其提供住所。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龙某、靳某是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处的1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法官析案】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只要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就万事大吉,没有任何顾虑了,其实不然。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如果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孙志强说,本案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考验期为2007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张某本应珍惜机会,严格遵守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但他却在考验期内,即2008年4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孙志强说,司法实践证明,包括缓刑在内的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防止被告人交叉感染、促其自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都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尤其是缓刑考验期对罪犯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威慑,待缓刑考验期满,其亦改造成新人了。但由于缓刑的执行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相关的法律文书、罪犯档案资料等没有及时移交,各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导致缓刑犯脱管和漏管,致使罪犯和周围群众误认为判缓刑就等于没判刑的错误观念。因此,希望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一定要把握机会,遵守各项监管规定,重新做人。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健全缓刑执行机制,完善缓刑考察制度,充分发挥缓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