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曾明
“以后贷款做生意可得慎重,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看到原某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执行拍卖,一家人可怜巴巴、没着没落的样子,一旁的街坊们不由得感慨起来。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1年2月,原某因做煤炭生意,向一家农村信用社贷款30万元,期限为1年,并用自己正在居住的房产作抵押。贷款到期后,原某无力归还贷款,农村信用社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原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农村信用社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根据信用社的申请,依法对原某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原某提出该房系其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某的异议,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执行作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唯一住房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对于未设定抵押的,严格禁止处置;对于设定抵押的,法院可以执行并处置。本案中,原某虽然仅有一处住房,但由于其将该房屋设定抵押,且不属于低保对象,法院可以依法对房屋进行处置,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这起案件的审理,给贸然贷款经商办企业的人是一个教训,对于以各种借口企图逃废银行债务、甚至钻法律空子妄想赖账的人也是一个警钟。有关专家指出:经商办企业、创业做实体,资金是重要的要素、重要的条件。对于资金的来源,一要依靠自身积累,二是依靠借贷,其中包括银行贷款。负债经营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如果没有一定的积累,没有一定的资产实力,经营者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贷款做生意、借钱做买卖,尤其对于创业初期的年轻人、对于没有经商经验的人、对于实力不雄厚的人,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冲动决策、盲目借贷,不计后果抵押,一旦出现风险,经营者不仅要承受失败的心理痛苦,还要承担还债的法律责任。银行资金来源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者一定要按照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慎重使用、按期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