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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首例投资公司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两主犯分获8年和6年刑期
作者:李秋 通讯员张海峰、范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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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秋 通讯员张海峰、范红佳)8月24日,解放区法院对我市首例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南铭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判决被告河南铭泽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副总经理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林某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河南铭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林某、罡某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河南铭泽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在焦作市面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1307.766万元,涉及社会群众200余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林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某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社会危害结果不大,被告人始终按时支付存款人利息,款项去向明了,社会危害结果不大,故可从轻判决。

  被告罡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罡某无罪。被告罡某与林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林某并没有将犯罪的动机和想法告诉罡某,罡某也没有与林某商量、共谋,罡某是公司的一名普通雇员,在林某的安排下活动,故被告人罡某不构成犯罪。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林某、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07.766万元,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罡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罡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两被告均表示不上诉。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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