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我局在《焦作日报》发布了拟吊销有违法行为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现告知时限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违反上述规定企业的营业执照。本公告发布后,被吊销企业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应由投资人组成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吊销企业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吊销企业名单见解放工商分局大门口公告栏
地 址: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3号
联系电话:(0391)2758576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