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我局在《焦作日报》发布了拟吊销逾期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现告知时限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之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逾期未参加2010年度检验的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公告发布后,被吊销企业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应分别由公司股东、企业主管部门、合伙企业投资人组成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吊销企业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吊销企业名单见解放工商分局大门口公告栏
地 址: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3号
联系电话:(0391)2758576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