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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王宾)2001年前后,某储蓄银行孟州市支行和孟州市某商业银行在该市东小仇镇大宋庄张某家中设立储蓄代办点,并聘请张某父子为代办员。2006年年底,银行系统整顿清理取消了该代办点,但未摘掉挂在张某家门前的储蓄招牌,也未向群众声明告知。张某父子仍以代办员的身份揽储,并将储蓄款项大肆挥霍。案发后,张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其子因死亡免于处罚,但尚欠77户群众共42万余元。这77户群众为讨回平时省吃俭用积攒的血汗钱,先后到孟州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该市主要领导指示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为77户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深入走访和调查,将张某、孟州市某局、孟州市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东小仇支行列为被告,诉至法院,并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措施。庭审中,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意见,判决张某等四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77户群众存款共计420508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州市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小仇支行和孟州市某局对偿还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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