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通报造成4死16伤的巧家县爆炸案侦查结论:此前被巧家县公安局指认的已死嫌犯赵登用原应为受害人,嫌犯另有其人。该县公安局误导了社会,伤害了赵的家人。赵家日前委托的律师宣布,已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巧家县公安局公开道歉并赔偿200万元。该县公安局局长杨朝邦曾“担保”赵登用一定为嫌犯。(据《京华时报》)
杨朝邦曾经“以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担保”赵登用即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而昭通市公安局却给出了否定的侦查结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赵登用只是被利用的“人肉炸弹”,和被炸死炸伤的无辜民众同为受害人。
无论以后此案还有没有一波三折的“续集”上演,无论赵登用到底是否涉嫌犯罪,无论目前公开的信息离真相是近是远,起码昭通市公安局没有人再像杨朝邦那样以“个人的名义和前程”来“担保”什么。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办案”,而是拿个人的“信誉”来担保,这是杨朝邦的“第一宗罪”。杨朝邦犯的这个错,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如此“担保”下去,就算这次不犯错,也难免以后不会犯错。
据媒体报道,杨朝邦还对外曝光了赵登用的夫妻关系不和等八卦信息,并从赵的私人网络空间在两年前留下的只言片语,挖掘出其生前极端厌世和反社会的精神倾向,轻易曝出其隐私信息,为杨朝邦的“第二宗罪”。即使赵登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经法院定罪量刑,也应享有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应有的权益,隐私权也应得到保护。
杨朝邦在涉“罪”的路上越走越远,进而从八卦信息和网络空间的只言片语“推导”出了赵登用制造爆炸案的动机为“报复社会”。然而除了这些“间接的判断”,杨朝邦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已死的赵登用为犯罪嫌疑人,此乃“第三宗罪”。一个人在网上宣泄一下情绪,就以此来“推导”其为犯罪嫌疑人,恐有太多不妥。
昭通市公安局的侦查结论也许可以“洗白”已死的赵登用,却难以弥补依然要活下去的赵登用的家属承受的被社会舆论攻击所带来的二度伤害。赵家人有权利要求巧家县公安局给予道歉和赔偿。昭通市公安局的通报中也承认,巧家县公安局误导了社会,伤害了赵的家人。知法而涉“罪”,曾以自己的“局长名义和前程”担保的杨朝邦,是否也应被考虑追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