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女士致电党报热线说,她在我市某影楼拍摄了一组艺术照,做了相册后,被影楼告知多余的底片需另支付费用才能拿走。为此,王女士很不满意,认为影楼侵犯了自己的消费权益。(据《焦作日报》)
尽管在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我国首部规范婚庆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国家标准《婚姻庆典服务》中已有明文规定,可一些影楼并不买账,依然用“行规”回应顾客的质疑。
去影楼拍照,消费者掏钱,影楼负责拍摄,二者之间已经构成了消费行为,消费者当然有权获得带有自己影像的底片。而影楼则认为自己在预约单的注意事项中已明确标明,诸如“未选中的影像作品,著作权归本影楼所有,概不赠送”此类条文白纸黑字,不给底片也属正常。但这种合同却与国家标准《婚姻庆典服务》中的婚姻庆典服务机构应将包括底片在内的原始资料交付消费者的规定相抵触,属于“霸王条款”。另外,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
《婚姻庆典服务》属于推荐性标准,商家还可以选择执行与否,那么对于《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商家总该执行吧。为什么商家的这种行为一再被纵容?一是没有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二是消费者面对这种“潜规则”往往选择了沉默。要想打破影楼的这种“潜规则”,只靠行业自律是不行的,消费者还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维权。消费者在拍摄婚纱照前,事先和商家约定好底片如何处理等各项服务内容,并将约定写入合同,这样一旦双方产生分歧,解决时就有了书面依据,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关部门也应当负起责任,依据法律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