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玉玲
【案情回放】 2012年4月,原某向张某购买住房一套,将购房款30万元全部支付,并已装修入住。但由于疏忽大意,原某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张某因欠他人债务,该住房被法院依法查封。原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系其购买,不属于张某的财产,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某虽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该房,但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张某名下的房产,遂驳回其异议。
【法官析案】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涉案房产的归属,即房子属张某所有还是属原某所有。如果房子属张某所有,那么张某作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查封其名下房产并依法处置;如果房子属原某所有,则法院不能查封。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物的归属上,有两种不同类型:对于动产而言,以交付为准;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以登记为准。本案中,原某虽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从物权上看,该房产仍属于张某的财产。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法院查封涉案房产是正确的。
孙志强说,比较《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规定》,两者仍存在一定的冲突。根据《查封规定》,如果购买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产,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则法院不能查封。但依据《物权法》,则不论购买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要房产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可以查封。对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法规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