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曾明
“他欠我钱,我问他要,天经地义。他赖着不还,还告我,他还有理啦?有理的反倒没理了,成了被告?”法庭上,被告人张某面对法官的质询,怒火中烧。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原来,几年前,因为生意上的往来,李某向张某借了2.4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到期后,张某多次讨要,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不还。张某为此十分生气。2009年4月10日12时许,张某伙同杨某、苏某、郭某、赵某、魏某等人到李某工作的工地,找其索要欠款。在李某拒绝支付后,6人将李某强拉至一辆面包车上,带至黄河边对其进行恐吓,并强迫李某写下2.4万元的欠条。当日23时许,几人又将李某带至一招待所内。4月11日18时许,6人在收到李某家属汇到他们指定的银行卡2.4万元后将李某释放。至此,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0小时。随后李某将张某等告上了法庭,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苏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7个月。庭审法官解释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张某在别人欠其钱的情况下,本应通过合法手段解决,但其纠集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自由,虽然达到了要钱的目的,但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务往来的增多,各种借贷关系频繁发生,各类纠纷也随之增多。有关专家指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对债权人而言,出借资金之前一定要慎重,不仅要考察借款人的品性,还要考察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同时还要签订规范合法的借款凭证,以避免日后矛盾纠纷。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一定要冷静,要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双方要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调解无效,再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千万不可采取极端形式、非法手段,如恐吓、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讨债追欠。
为避免和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的法律惩罚,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执行效率,对长期欠债不还、赖账不还的要依法处罚,满足当事人希望尽快、公正解决纠纷的愿望,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