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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9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居民住房条件大为改善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4.5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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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作华

  我市家庭户均住房4.23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4.52平方米,这是第六次人口普查对我市家庭住房条件的盘点结果。调查统计表明,我市居民住房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并呈现出住房来源多样化等特点。

  来自“六普”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市城乡家庭户数共计873312个,家庭户人口3399186人,平均每户住房间数4.23间(不含厨房、厕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4.52平方米,人均住房间数1.11间。

  全市家庭按住房间数划分,住房间数一间的占2.74%,二间的占16.74%,三间的占31.19%,四间的占13.73%,五间的占12.03%,六间的占9.46%,七间的占1.79%,八间的占5.23%,九间的占1.9%,十间及十间以上的占5.01%。住房二间至五间的家户占全市家庭户总户数的73.69%。

  全市家庭按人均住房面积划分,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户数占总家庭户数的1.35%,9~12平方米的占3.25%,13~16平方米的占6.81%,17~19平方米的占5.63%,20~29平方米的占24.44%,30~39平方米的占20.08%,40~49平方米的占12.6%,50平方米以上的占25.66%。人均住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户数占全市家庭户总户数的58.35%。

  全市家庭住房按建筑结构分,钢筋混凝土的占14.85%,砖混结构的占55.8%,砖木结构的占28.13%,其他的占1.22%。按建筑层数分,平房的占50.83%,6层以下楼房占45.62%,7层以上楼房占3.55%。全市91.09%的家庭住在1980年以来新建的房屋里。

  家庭户住房设施大为改善。拥有独立厨房的家庭占居民总户数的88.01%。拥有独立厕所的家庭占居民总户数的69.5%。装备洗澡设施的家庭占全部家庭户数的54.42%。住房内使用管道自来水的住户占总家庭住户的59.37%。使用燃气做饭的家庭占家庭总户数的14.32%,用电做饭的占8.89%,用煤炭当炊事燃料的占75.52%。

  我市居民住房来源趋向多样化。自建住房家户占住房家庭总户数的76.43%,购买商品房的占9.91%,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占2.1%,购买原公有住房的占5.81%,租赁廉租住房的占0.48%,租赁其他住房的占2.07%。

  (相关数据由市统计局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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