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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9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部门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作者:徐蕊、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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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徐蕊、韩洁) 记者18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暂行办法,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办法,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同时,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

  办法强调,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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