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李某系我市某单位工作人员。2009年前后,李某单位集资建房,李某的外甥黄某见房子价格较为便宜,便以舅舅李某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房产证上写的是李某的名字。2012年5月,李某因欠他人钱款被法院查封其名下的住房。外甥黄某向法院称,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舅舅的名字,但却是自己掏钱购买,只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所查封的房子,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房产证均是黄某舅舅李某的名字,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李某名下的房产,黄某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析案】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亲属之间借用他人资格购房而发生的纠纷。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该亲戚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一旦他们产生不良的企图或与他人存在纠纷,出资购房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关系,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维护自身权益是较为困难的。
孙志强说,在本案中,争议房屋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黄某的舅舅李某,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黄某称自己是以舅舅李某的名义买房,但却没有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其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孙志强说,在高房价时期,发生在亲戚之间的借名购房纠纷大量涌现。因亲戚之间的亲密关系,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借名买房,双方基于信赖,一般不会签订合同,也没有其他缴款的证明,这样很容易混淆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这种混淆模糊的关系将会使出资者面临房子被“抢走”的危险。因此,孙志强提醒广大市民,在以他人名义购房时应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