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之有关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博爱县子航粉末冶金制品厂等29家企业的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若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见博爱县工商局大厅公告栏
地址:博爱县中山路东段 联系电话:(0391)8662315
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