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如何缴纳税款?
答:个人转让二手房涉及的地方税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
1、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转让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纳税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2%征收(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
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房地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
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个人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双方分别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税收优惠: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契税。我省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税率为4%。
税收优惠。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地方税收有哪些?
答: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的地方税收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等。
1、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纳税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2%征收。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2、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应的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计算。举例如下:一类土地每8平方米/元,出租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100*8=800元/年。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调整后的个体经营者起征点是多少?
答:根据豫财税政[2011]3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别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
六、耕地占用税应该如何缴纳?
答: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耕地占用税有关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征收。我县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
七、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八、新的车船税实施办法对车船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以受委托的部门或者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