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刘建章 户明娜 员娜娜
双节已经过去,然而,商家铺天盖地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仍余犹未尽。而以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却屡屡遭遇食品过期、上超市被搜身、“三包”商品难以退换货等麻烦,大多数消费者都无奈地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近日,笔者走访了市中级法院的法官,结合几则实例,为您释疑,使您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犯。
镜头一:团购餐劵能要求开发票吗?
近日,刘女士在团购网上团购了一份4人餐,就餐后另外支付了58元的餐费,当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时,商家说“团购餐劵已经打过折扣不能再开具发票”。刘女士要求对另外支付的58元餐费开具发票时,商家说“发票已经用完了,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开”。那么,团购餐劵能要求开发票吗?
【法官点评】发票是保障国家税收的客观需要,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是不允许任意排除的。因此,团购商家在团购说明中的“本团购产品不开具发票”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团购网推出的团购产品之所以优惠,是希望通过团购平台推销自己的产品,以薄利多销的方式,拉动自己的销售,打造自己的品牌。团购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经营方式,商家的折扣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违背法律精神,但商家以此为由排除其开具发票的义务是违背法律精神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此项规定,不论是团购产品还是正常消费产品,只要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都应开具发票,商家以种种理由拒绝开发票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消费者有权拒绝付费。
镜头二:商场试衣服时钱被偷,可以要求商场赔偿吗?
王女士在一家商场看中一件衣服,服务员让她拿到试衣间试穿,试衣时,王女士随手把自己换下的衣服放在就近的一个挂衣架上,之后王女士走出试衣间,在附近的镜子前看试穿的衣服。当她又回到试衣间把自己的衣服穿上,准备购买时,却发现装在衣服口袋里的1000元现金不见了。
王女士知道遇上了小偷,立刻要求商场赔偿,但商场经理称,商场内早就写有提示板:“顾客的贵重物品和钱包应自行保护,丢失商场概不负责。”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将商场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在商场试衣服时丢失财物,商场应负主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王女士购物的商场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致使王女士换下衣服时口袋内所装的1000元钱被盗,商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商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消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而商场标明“顾客贵重物品和钱包自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只是单方面行为,无法可依。
镜头三:食品没有“身份证”,出了问题谁担责?
家住修武县周庄镇的李某考虑到儿子要参加考试,想给他买些营养品补补身体,就在附近的一家超市给儿子挑了一袋真空包装的板鸭。拿回家后,儿子刚吃几口就感到肚子不舒服,随后出现拉肚子现象。李某仔细闻了闻,发现板鸭已有异味。他又详细看了看外包装,上面没有注明保质期。李某当即拿着剩余的板鸭找到超市,让超市退钱。超市老板却说李某已经把外包装撕烂了,超市不退货。那么,像李某遇到的这种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点评】食品的质量与保质期有密切关系,食品一旦过了保质期,就应该禁止销售。而李某在超市购买的板鸭,连保质期“身份证”也没有,老板就敢卖。出现问题后,老板还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予退款,这种行为实则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现在有些私人作坊假冒其他品牌食品,在食品包装上不敢标明保质期,也不敢写厂家地址,就是怕被追究责任。而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所购的食品没有“身份证”,属于失效、变质、禁止销售的东西,在和超市老板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应立即带上有问题的食品到工商部门举报,生产厂家和超市老板都不能脱掉干系。消费者千万不可自认倒霉,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说法,以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