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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经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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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关爱之窗(第五期)
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经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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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的名称、标牌应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是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二是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门市部),须向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招徕游客的范围与设立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完全相同,不得超范围违规开展招徕业务。

  四是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招徕的游客必须由设立社统一组团、统一接待,不得独立开展组团、接待等旅游业务。

  五是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得宣传推介自行设计的旅游产品,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宣传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其宣传推介的旅游产品价格应与设立社的同类产品价格相一致。

  六是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得以服务网点(门市部)的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关爱,就在您身边!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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