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马某因欠他人债务,被法院立案执行。2012年3月份,经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马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马某的妻子周某系某中学教师,每月有固定工资等收入2200余元。法院遂向周某所在学校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校每月协助提取周某收入1000元。学校在协助执行两个月后,周某以自己不是被执行人为由不同意学校提取自己的工资,并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向法院提出,案件债务人是教师周某的爱人而不是周某本人,学校没有义务为非本校案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停止协助执行行为。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作为协助义务人的某学校及校长,国家法律在规定其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同时,没有赋予其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审查的权力。法院遂以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为由,决定对某学校和校长分别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5000元。
【法官析案】 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针对被执行人做大量的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这就需要银行、房管、土地以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本案就是一起因协助单位拒绝协助引发的案件。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孙志强说,本案中,学校作为协助执行的义务人,在法院执行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必须协助执行,并无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权利。当事人如对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