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艳丽、卫超)近日,修武县法院对酒后到网吧无端滋事的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李某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
2011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马某某酒后到修武县某网吧内,无故毁坏电脑及桌椅,并让网吧管理员将监控删除。因网吧管理员不同意,在网吧上网的被告人李某便擅自将监控主机交给马某,后被马某带到网吧外用砖头砸坏。之后,三人又将网吧内的监控显示器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电脑等物品价值共32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李某结伙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马某系主犯但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系从犯,并且三人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