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张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张毅(4岁,化名)随母亲赵某一起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后赵某经人介绍与刘某再婚,为方便称呼,赵某将张毅的姓名变更为刘雨(化名)。张某知道后十分生气,以更改儿子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张某则认为,孩子张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赵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变更孩子姓名,显属违法;且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张毅,而不是刘雨,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张某与张毅具有血缘关系,不论张毅是否改名,都不妨碍父子关系的成立,张某都应按期支付抚养费。虽然判决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是张毅,但双方对刘雨是张毅并无争议。因此,张某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没有依据,法院应强制执行。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张某是张毅的父亲,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也不因张毅姓名的变更而终结,张某始终负有抚育张毅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虽然张毅姓名变更为刘雨,但双方只是对改名问题产生争议,对孩子是抚养费的主体并无争议。因此,张某应当履行法院的判决。
孙志强说,关于赵某在离婚后是否有权变更所抚养孩子姓名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因此,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赵某未征得张某同意,即擅自变更儿子姓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可通过诉讼另案处理。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能够成为张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孙志强提醒,离婚本身就已对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了影响,如果再陷入这种没完没了的诉讼纠纷中,会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