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马驰骛
2012年7月,沁阳市国税局在对该市XX物资经销处进行纳税评估中,发现该纳税人2011年税负较低,且无正常理由不予配合,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移交沁阳市国税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对该单位的账簿、凭证和取得的发货清单及过磅单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1年度销售煤炭对象全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开具过普通发票,与该单位经营状况不符。稽查人员确定了四个检查方向:一是对过磅单、销货清单、账簿和报表进行核对,核对该纳税人是否有出库不开具发票或滞后开具发票行为;二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出库和开票不一致原因;三是对发货清单中的发货对象进行调查取证;四是对账簿进一步检查,从账面发现问题。
经过检查人员内查外调,查实该单位采用账外经营方式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共计少缴增值税1029354.57元。
近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对该纳税人追缴所偷增值税税款1029354.57元,并处以617612.75元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