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业务广告,是指旅行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制作对外发布的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宣传介绍其所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和内容,用以招徕旅游者的商业性广告。
2.旅行社业务广告发布主体是经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审批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以及个人不得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其内容涉及所属分社或服务网点的,应注明该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名称。
3.旅行社所发布的广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旅游、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
4.旅行社旅游业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印制的各类宣传品和刊登播放的各类广告不得带有欺骗、误导、过时等虚假内容,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5.旅行社刊登播放广告时,应标明旅行社全称、类别、地址、旅游经营许可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滥用、冒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和类别,不得使用本旅行社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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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