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党报热线/焦作旅游 上一版3  4下一版
焦作消防“火海”救生 千名师生平安“脱险”
青天河景区:红叶牵线 游人如织
解放区旅游局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央视《园林》摄制组到云台山勘查取景
神农山景区多措并举搞好森林防火
云台山水亮相台北旅展
沁阳市旅游局开展冬季旅游安全大检查
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注意事项(二)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明日领取体检通知书
水果商标上的黏合剂含有毒物质
下边那块最好别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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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注意事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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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行社刊登播放广告时,使用的荣誉称号必须注明获得荣誉称号的年份,不得使用超过两年度的荣誉称号。

  2.旅行社之间联合制作、发布旅游业务广告,其宣传内容应限定在彼此相同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不得以宽泛的经营种类加以覆盖,作引入误解的广告宣传。

  3.不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可以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宣传招徕出境旅游者(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但必须做到:取得组团社的《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对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有表述的,应当明确价格和收费所包含的项目及其主要内容、档次或水准,不得故意简省、隐瞒以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不得做低于成本价的宣传。

  5.目前国家规定的星级饭店的等级中根本不存在“准”或“超”的概念。各旅行社的线路宣传报价单上不得出现“准×星”、“相当于×星”、“同星级”等不确定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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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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