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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女职工王美丽维权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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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病女职工王美丽维权案尘埃落定
市中院判决省康华怀庆药业赔偿其病假工资并重签劳动合同
作者:王龙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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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龙卿)本报多次报道的重病女职工王美丽维权案终于落下帷幕。近日,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河南省康华怀庆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康华怀庆药业)作出的解除与王美丽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该公司在10日内和王美丽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适当工作,支付王美丽7080元病假工资。

  重病女职工王美丽莫名其妙地被康华怀庆药业解除了劳动合同,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王美丽走上了维权之路。2011年年底,王美丽将康华怀庆药业告到了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今年1月17日,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撤销康华怀庆药业作出的解除王美丽劳动关系的决定,重新恢复合同;怀庆药业补缴拖欠王美丽的“三金”并支付其27752元病假工资。3月22日,康华怀庆药业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马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解除和王美丽的劳动关系有效,给予维持;认定康华怀庆药业不应承担王美丽1997年3月到2002年9月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用,不应支付王美丽病假工资27752元。

  7月25日,马村区法院下达判决书,撤销康华怀庆药业作出的解除与王美丽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其10日内和王美丽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王美丽7080元病假工资。

  8月27日,王美丽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其补缴1997年3月至2002年9月之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费用,补缴2011年6月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费用(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计算为准),并支付上诉人的病假工资27752元。

  10月31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撤销康华药业公司作出的解除与王美丽劳动关系的决定,10日内和王美丽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王美丽7080元病假工资。王美丽关于补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保费用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至此,王美丽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她非常感谢《焦作日报》、有关律师对她的关注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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