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里生产皮鞋,天凉了却必须穿着塑料拖鞋上班。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金再兴鞋厂的一线工人,近日遭遇尴尬事:厂方此前规定,员工一律穿塑料拖鞋上班。然而最近气温骤降,不少员工换上球鞋去上班,竟遭厂方罚款。鞋厂除了要求一律穿拖鞋上班外,所有员工下班时都必须将外套敞开,以便接受保安检查。鞋厂负责人11月13日回应称,“家有家规,厂有厂规”,此举是为了防止员工“偷鞋”,员工理应遵守。(11月14日《南方都市报》)
这么冷的天却必须穿拖鞋,想着都让人打冷战。相信读完此消息,人们除了感到愤慨,更多的是寒心。
穿什么鞋是员工的自由,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用人单位都不能干涉,这是对员工最起码的尊重。诚然,作为企业来说,制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和约束,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说得过去,但为防止员工“偷鞋”而出此伤及人心、不近人情的规定,实在令人愤慨。规定是厂领导定的,笔者不知道该鞋厂的老板和高层管理者平时是否也穿拖鞋上班,如果不是,也希望领导们能够“体察民情”,和员工一同分享其中的滋味。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企业有权出台厂规,但是厂规本身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从法律角度说,企业在冬季强制让员工上班期间穿拖鞋,实际结果有可能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可能会使员工的脚冻伤,由此就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笔至此,我们不禁要问:首先,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其次,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员工权益和触犯法律的行为,是否有相关部门出面过问?第三,如此厂规显失公平,是否折射了权益制衡机制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