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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将人打伤被判赔偿
妻子依法不负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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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王某因邻里纠纷,将被害人张某打伤,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71.52元。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于2011年9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王某在监狱服刑,没有发现其个人财产。被害人张某发现王某之妻黄某在银行有存款,遂请求法院追加黄某为被执行人。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人打伤而负的民事赔偿义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某要求追加王某之妻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是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孙志强说,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王某将被害人打伤并被判赔偿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属侵权之债,并不具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特性,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个人承担。因此,法院不应追加王某之妻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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