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但《条例》根据旅行社服务的特点和现状,对旅游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行政法规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只要旅行社违反,就会受到旅游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旅游合同填写必须完整。首先,旅行社必须把旅游服务各个环节的档次和标准填写完整,如旅游合同必须明确住宿标准、交通标准、游览时间、购物时间、地接社详细信息等,必须在旅游合同中予以确认。其次,每份文本都应当有旅行社和游客的签名。最后,文本应当盖上骑缝章。上述问题不解决,旅游服务纠纷发生后,旅行社都会面临举证难题。
3.关于旅行社的基本信息。《条例》第28条第一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1)旅行社基本信息必须填写。《条例》规定的旅行社必须填写的这些信息,都是和游客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团,首先必须了解旅行社的合法性及经营范围。旅游合同中必须具备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旅游合同中不可或缺的。
(2)如何更好地填写旅行社信息?有旅行社抱怨,旅行社信息过于烦琐,填写起来复杂、费时。要消除旅行社的抱怨,首先必须转变旅行社经营人员的理念。只有旅行社真正意识到规范的重要性,这些抱怨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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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