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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药虽无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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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售假药虽无危害后果
依法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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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在其经营的夫妻保健店内销售“西藏大力丸”3盒。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该药品属假药。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析案】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始终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我国《刑法》原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志强说,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事件、皮革奶事件以及瘦肉精等事件的频频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始终不断刺激着老百姓的敏感神经,加大对药品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成为普遍呼声。为此,2011年我国对《刑法》进行第八次修正,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后规定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犯罪构成上,降低了构罪标准。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被判刑。二是罚金刑不再有上限规定。

  孙志强说,本案中,被告人赵某销售假药,虽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根据法律规定,仍构成犯罪,其要负刑事责任。

  孙志强说,现实生活中,有的假药虽然药品本身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但延误了患者救治,使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制售假药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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