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11月26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张某彩礼1.1万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6月11日经人介绍认识,6月21日,原告给付被告礼金1.1万元,同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被告均为二婚。但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未同居生活。为此,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是二婚,双方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在相识仅10余天后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牢,且婚后双方没有一起生活,彼此没有建立任何夫妻感情。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1万元,因原告给付的目的是与被告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