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经办人员的信息。《条例》第28条第二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旅游合同签订后,游客仍然可能就旅途中的相关事宜向旅行社咨询,或者遇到突发事件不能成行时,会向经办人寻求帮助,旅游合同的经办人就成了问题解决的关键人。所以,旅行社经办人的联系信息必须详细、准确。
2.旅游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条例》第28条第三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签约地点和日期。
旅游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日期与服务品质没有直接的关系,《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日后解决民事诉讼作准备。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的管辖,与旅游合同的签订地点有关。同时,人民法院是否同意旅游合同诉讼立案,与旅游合同签订日期也直接相关。
3.旅游合同中的行程。《条例》第28条第四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游客将在旅行社指定的地点集合,登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前往旅游目的地。此前发生游客权益受损事件,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责任。明确出发地,可以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虽然《条例》对旅游行程的结束地没有规定,但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旅游行程结束地,这样同样也可以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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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