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一立交桥下躺了20多天后死亡的农民工,警方查明是开封杞县人,名叫刘红卫。市民和网友纷纷质疑,刘红卫还活着的时候,120救护人员和救助站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多次查看,却未予收留。刘红卫本不该死。而郑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称,“说之前的事没什么意义了”。
(据《河南商报》)
农民工刘红卫活着的时候“没有”名字,死后终于“有了”自己的身份。“老婆跑了,母亲丢了,弟弟精神状况有问题,他已经七八年和家里没联系了”,他的凄惨的家庭遭遇被公之于众后,当地的乡领导“买了面、营养品”,去看望了刘红卫的父亲。
死者终已矣。然而也并非如郑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所回应:“说之前的事没什么意义了,也没多大意思。”如果农民工刘红卫不明不白地就这样走了,以后可能还会有像他一样命运的张红卫、李红卫、陈红卫……这也是舆论之所以紧追不放的主要原因吧,大家都不愿这样的悲剧一再发生。刘红卫死的意义,绝不仅限于为他的家庭、他的父亲带来了“面和营养品”。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无法证明身份的伤病员的有关情况,应及时调查或实施救助”,“紧急医疗救援机构、急救站及相关医疗机构拒绝或推诿接收伤病员的,可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路人为救刘红卫,至少曾拨打了两次120,然而“120到过两次,第一次,医护人员得知男子没家人,也没钱,走了。第二次,说他应该是饿着了,有个医生给了他20元钱,又走了”。
郑州市卫生局表示,“两次出诊均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认真开展急救工作”。对于刘红卫的救治情况,说法不一。关于“救助站的人也来过,但看看都走了”的质疑,郑州市民政局更是遮遮掩掩,未直接给予回应。
国务院2003年颁布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纵观媒体报道,对于刘红卫的救治和救助,能作出的基本判断是:公安部门事前缺席,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得知此事,抵达现场,但并未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没有对躺在大桥下奄奄一息的刘红卫给予收留。对于民众的质疑,根据现行的法规,刘红卫具体的死因有待继续查明,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也需要进一步划分,而绝非“没有意义,没有意思”。
好消息是,郑州市政府由此行动起来,决定开展以救助露宿街头的进城务工人员、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救助联合行动”。但愿此类温暖行动能成为一种长效机制,让这些极度困难的人们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和医治。